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存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4民终1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18号(巴渝世家)4单元1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67410L。
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翔,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存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18号3幢29-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JQDG1L。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存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0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存希公司从顶尚公司处承包了位于重庆市石柱县西沱古镇的导视系统工程,双方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存希公司在本案中基于《工程承包合同》,请求顶尚公司支付其工程款453409.2元、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230959.19元。对于存希公司已施工完成的工程总价款,应当作为本案的关键事实予以查明。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存希公司对于《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未施工完毕,而且案涉工程于2019年8月停工至今,双方至今未对已完工程价款达成结算意见。另外,存希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实际完成的工程总产值,提交的《西沱古镇文化软装导视系统制作明细》系存希公司自行制作没有证明效力,《西沱古镇文化软装施工制作与设备采购表》仅用于采购确认,是否实际采购、安装均无证据印证。由此,一审对存希公司完成的工程价款未查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0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谭中宜
    审  判  员  刘文玉
    审  判  员  陈明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院印)
法官  助理  周  伟
书 记 员 聂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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