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恒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鼎恒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南华都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13民初102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恒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南华都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恒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恒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南华都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恒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鼎恒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雯雯 人民陪审员  徐 静 人民陪审员  张仁华
书 记 员  秦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