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恒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丹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鼎恒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财保8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丹东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0468024N。
投资人:***。
被申请人:重庆鼎恒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云龙大道****19-办公**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3824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丹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鼎恒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渝0107民初1167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鼎恒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价值175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丹东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鼎恒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价值175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舒建国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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