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6998号
原告:重庆昕德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290号附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P3J02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88号22栋门面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1200174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昕德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昕德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昕德福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昕德福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重庆昕德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嘉 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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