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5629号
原告:九龙坡区锦华洋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4 社(重庆壹叁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YRP8H2Q。
经营者:**。
被告:重庆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8号 22栋门面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1200174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九龙坡区锦华洋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九龙坡区锦华洋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九龙坡区锦华洋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江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庞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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