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执80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0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重庆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门面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120017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民终32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另向法院支付执行费。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并已支付。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措施(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渝0112执80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旭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