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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傲容家禽养殖场与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0行初102号
原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傲容家禽养殖场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桐镇政府)及第三人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以及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义务。而本案原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傲容家禽养殖场要求被告南桐镇政府履行出具第三人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渝黔扩能高速公路万盛区南桐镇温塘村温塘社金鸡沟段高压电线改迁的承接证明,而涉案高压电线改迁项目并非被告发包、管理的项目,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职责明显不属于被告南桐镇的法定职责。因此本案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傲容家禽养殖场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向东 审 判 员 姚代正 审 判 员 柳成谦
法官助理 李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