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民终8303号
上诉人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翔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鼎兴公司在上诉过程中未按通知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一审判决后,鼎兴公司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上诉状,邮寄的EMS联上签名处为“王煜潇”。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鼎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潇邮寄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述费用。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反诉/上诉/申请处理。…”,邮寄地址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华盛路7号企业天地7号楼10层,EMS回执联上加盖了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收件章,扫描显示2020年8月25日“已签收,收发室”。经本院审判管理系统查询,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交纳上诉费55934.7元。
本案按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934.7元,退还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瑜
审判员 乔 艳
审判员 吴学文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