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傲容家禽养殖场与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民申2103号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傲容家禽养殖场(以下简称傲容养殖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兴电力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傲容养殖场主张鼎兴电力公司对其养殖棚与屋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应当举证证明其养殖棚及屋基被鼎兴电力公司损害的事实及损害的后果。傲容养殖场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傲容养殖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傲容家禽养殖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彭国雍 审判员  傅 燕 审判员  王春晓
书记员  冯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