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长橡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232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三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长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1号6**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286X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993742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长橡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迎  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郑 巧 书 记 员   施 蕴 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