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2541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代群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乐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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