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2541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代群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乐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