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02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余伯成 委托代理人:***,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业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伯成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纠纷执行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吉0502诉前调确79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中,经我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502执5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