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源市兴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24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鲁业本。 被执行人:辽源市兴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兴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柳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524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辽源市兴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13666.31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相关费用。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辽源市兴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未履行义务。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依法对辽源市兴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诉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海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