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古河机电有限公司与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92民初8815号
原告:重庆古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800185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巴**花溪镇民主新街附**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22669U。
法定代表人:冯德治。
原告重庆古河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古河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古河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古河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重庆古河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燕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