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22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民主新街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22669U。
法定代表人:冯德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琥,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红梅,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太和街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MA651D7H7A。
法定代表人:段皓,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2民初282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622执7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松涛
审判员 左朋飞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段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