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瑞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3财保1762号
申请人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民主新街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22669U。
法定代表人罗国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俊超,重庆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旭。
原告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216756.6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渝0103执保1834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渝0103民初19729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