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5行终10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乐天路11号2单元101和102号。
法定代表人曹春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昌石角镇正街374号。
法定代表人杨宗碧,该镇镇长。
上诉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诉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8)渝0110行初1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冉崇高
审判员  周 琦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