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5行申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乐天路****101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393198B。
法定代表人:曹春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正街**会信用代码115002227562142523。
负责人:杨宗碧,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0行初1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越
审 判 员  肖 飒
审 判 员  刘杨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艺馨
书 记 员  王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