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7624号

原告:***,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伯群,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32号2幢。

法定代表人:刘昌彬,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乐天路11号2单元101和102号。

法定代表人:曹春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浪,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隧道一处公司)及第三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乾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隧道一处公司向***、***支付工程款58861.3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铁隧道一处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借用第三人东乾建筑公司的资质与中铁隧道一处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为上述合同的实际履行人。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给了发包人使用,中铁隧道一处公司也已就上述合同与***、***办理了结算,现中铁隧道一处公司仍欠***、***工程款58861.33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东乾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2020)渝05破申743号申请人王龙飞、秦弘对被申请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本案中,承包人中铁隧道一处公司与分包人东乾建筑公司签订的《天府机场高速TJ5标段-1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履行后,进行了合同结算。同时,甲方东乾建筑公司与乙方***、***签订《工程施工管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现***、***于2021年4月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中铁隧道一处公司给付合同款项,并将东乾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而***、***与中铁隧道一处公司之间未建立相应合同关系,东乾建筑公司与中铁隧道一处公司有合同关系,双方是合同相对人。同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王龙飞等东乾建筑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东乾建筑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第三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 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