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0民初2606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乐天路11号2单元101和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393198B。

诉讼代表人:上海中联(万州)律师事务所[原名称为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浪,上海中联(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放,上海中联(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正街3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7562142523。

法定代表人:杨宗碧,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乾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角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石角政府作为反诉原告,以东乾公司作为反诉被告,提起了本案反诉;2020年12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东乾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进行了六次开庭。第一至四次开庭时,东乾公司之原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东乾公司管理人派人参加本案诉讼前的东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角政府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松到庭参加诉讼。第五次开庭时,东乾公司诉讼代表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浪、胡放,石角政府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松到庭参加诉讼。第六次开庭时,东乾公司诉讼代表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浪,石角政府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东乾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08398元,违约金76980.90元,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从2018年5月1日起以工程款余额408398元为本金按照年息6%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重新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欠付工程款385464.03元及违约金65190.5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5日,原告接到被告的中标通知书,并在2012年9月与被告签订了《綦江区2012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包干总价76.9809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已经全部完成工作量,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50%的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市级专家组验收确认并取得市局颁发的合格证后,支付剩余部分的工程款。市级验收合格后,原、被告及监理公司进行了工程结算,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408398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工程款,被告拒不支付。由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告要求农民工起诉实际施工人王家全,王家全靠借高利贷来支付农民工工资。由于被告不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石角政府针对本诉辩称,1.原告诉称的最终审计金额为651905.01元,不是原告诉称的合同金额。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66440.98元,余下的款项因原告收到被告整改通知后没有进行整改,被告责成村社整改已支付整改费用597660元,已超出余下的应支付原告的金额385464.03元。2.原告收到被告的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被告已明确告知如不整改将由被告责成村社整改,整改费用由原告承担,相应通知已送达原告的现场负责人王家全和通过邮寄方式寄送给了原告,被告享有就超支付的工程款项向原告追偿的权利。

被告(反诉原告)石角政府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决东乾公司支付整改工程款597660元,利息从本案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东乾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石角政府申请了司法审计,并根据司法审计、东乾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况重新明确其反诉请求为:要求确认石角政府对东乾公司享有金额为480780元的整改费用债权。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5日石角政府与东乾公司签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东乾公司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石河等(20)个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的施工单位,工期为90天,双方约定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合同包干总价为76.9809万元,东乾公司完成全部工程,经区级国土局验收合格后,石角政府支付50%的工程款,通过市级检查组验收并取得市国土局颁发的合格证后支付其余工程款。结算标准为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和项目规划预算单价计算结算金额,若存在未复垦地块,先将片块预算金额在合同总价中扣除;若计算出的最终结算金额高于合同总价款(或扣点后总价款),将按合同总价款(或扣点后总价款)结算支付金额;若计算出的最终结算金额低于合同总价款(或扣点后总价款),将按实际完成金额结算。但本工程最终价款以审计部门审计金额为准。2016年初东乾公司完成全部工程后经过了区级国土局验收,但市级相关部门抽查发现东乾公司承包的复垦项目不合格,要求整改。此后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9月12日,石角政府组织东乾公司等召开多次整改推进会,石角政府向东乾公司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如整改不到位,将责成工程所涉村民委员会组织整改,费用从东乾公司工程款中扣除。这期间东乾公司虽进行过整改,但经市级相关部门抽查发现仍不合格,石角政府责成工程所涉村民委员会组织整改,共计支付劳动报酬59.7660万元。之后,石角政府多次要求东乾公司支付前述费用无果。现石角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维护石角政府的合法权益。

原告(反诉被告)东乾公司针对反诉辩称,1.双方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石角政府提出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合同、法律依据。2.东乾公司履行了复垦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石角政府与东乾公司进行了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有石角政府应当向东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的金额。如果真如石角政府的陈述,那么石角政府为什么会在工程完工后与东乾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并确定支付工程价款。3.对于石角政府提到的整改问题,东乾公司承包的工程全部是东乾公司自己进行整改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石角政府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东乾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15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

2012年9月5日,石角政府向东乾公司制发了《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人:东乾公司:我单位拟建的2012年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第一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第十标段工程,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总价为人民币769809元。中标工程范围:比评文件、附件、答疑、补遗及施工图和图说所涉及的所有内容,中标工期90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三日内到我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特此通知。

随后,石角政府作为建设单位(甲方),东乾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双方签订了《綦江区2012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甲方根据《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石河等(20)个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标通知书》确定乙方作为该项目施工承包单位。经双方协商,由乙方采取包工包料(材料、机械设备、水电及配套安全设施等)全包干方式进行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该项目工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特订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一、项目基本内容:项目的实施面积为4.9971公顷,规划预计减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4.9971公顷,所涉及石角镇朝阳、铺子、齐雨等20个村共54个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工程,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具体工程量见附表)。二、项目实施时间:1.工程工期为90天,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2.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及进度计划以书面形式报送甲方;3.合同签订后5天内,由监理单位向乙方发出开工令;4.乙方延误工期一天,按中标合同价总额的1%处罚;5.乙方延误开工5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施工合同。三、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1.本工程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等级必须达到合格工程。2.工程质量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执行。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隐蔽工程必须自检验合格后,再经现场监理或甲方现场代表检验合格之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工序。若未经检验合格的隐蔽工程,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负。(4)应按《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进行各个工序,分项及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自检评定,并及时将工程质量自检评定结果报送甲方。(5)工程竣工后,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对其工程质量实行保修。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时间从通过市局验收确认之日起计算。若在保修期内出现了工程质量问题,甲方通过电话或信函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场进行维修。(6)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监理方和甲方在工程进度、资金、数量、质量及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7)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报送完整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等共两套......六、项目工程施工费的计取及支付方式:根据《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石河等(20)个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标通知书》,本项目合同包干总价为人民币76.9809万元,其中含户改项目总价为40.8385万元。1.本合同总价是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费的全部综合价,包括完成工程主体及保修期内缺陷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任何调整。2.本项目实行包工包料一次性发包,禁止转包,查实有转包情况,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必须通过公司账户向甲方交付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10%的安全保证金和2%的民工保证金;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划设计内容完成全部工程量,若乙方未完成全部工程量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施工费和没收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量,并经甲方初验合格后,由甲方向区国土房管局书面申请区级验收。区级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0%的工程款给乙方,通过市级专家组验收确认并取得市局颁发的合格证后,支付其剩余部分的工程款;在工程款支付时,禁止中标单位委托支付给其他单位。结算标准: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和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单价计算结算金额,若存在未复垦地块,先将片块预算金额在合同总价中扣除;若计算出的最终结算金额高于合同总价款(或扣点后总价款),将按合同总价款(或扣点后总价款)结算支付金额;若计算出的最终结算金额低于合同总价款(或扣点后总价款),将按实际完成金额结算。但本工程最终价款以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七、双方的职责。甲方职责:负责复垦的业务指导,组织项目初验,申请区级验收和市局核查验收确认,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乙方工程施工费;负责聘请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数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乙方职责:负责项目工程施工组织和实施,并在约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确保验收一次性通过;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政策宣传,调解矛盾、纠纷,保证顺利施工;并完善该项目建设用地复垦相关竣工资料......八、违约责任。此合同生效后,均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工程总价10%的违约金。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协商不成,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处理......

前述施工合同签订后,东乾公司进场施工。

2016年3月16日,石角政府向东乾公司制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1份。在该通知书中,石角政府告知东乾公司:因我镇2012年第一批复垦项目将于近期申请市级验收,特通知你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从即日起,自行组织足够力量或委托所涉及的村社组织人员,对所负责施工的地块逐一进行检查,并于2016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整改。若因你单位施工质量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导致验收不合格或验收面积被扣减,一切后果由你单位全权负责。若你单位既不自行组织力量,又不委托所涉及的村社组织人员按要求开展整改工作,镇政府将责成所涉及的村社代你单位如期开展整改工作,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将从你单位的后期工程款中据实扣除并支付。

2016年3月16日,石角政府还向东乾公司制发了另1份《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石角政府告知东乾公司:因我镇2012年第二批复垦项目将于近期申请市级验收,特通知你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从即日起,自行组织足够力量或委托所涉及的村社组织人员,对所负责施工的地块逐一进行检查,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整改。若因你单位施工质量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导致验收不合格或验收面积被扣减,一切后果由你单位全权负责。若你单位既不自行组织力量,又不委托所涉及的村社组织人员按要求开展整改工作,镇政府将责成所涉及的村社代你单位如期开展整改工作,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将从你单位的后期工程款中据实扣除并支付。

2016年4月22日,石角政府向东乾公司制发了《复垦项目整改告知函》1份。在该告知函中,石角政府告知东乾公司:你单位中标项目是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复垦项目市级验收时间告急,我镇于2016年3月16日召开整改推进会以来,整改效果并不理想,今日,再次召开复垦项目推进工作专题会,强调必须在4月30日之前全部整改到位。若因你单位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复垦项目验收不合格,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全权负责,农户因此而未得到复垦补偿款由你公司承担。

2016年5月19日,石角政府向东乾公司制发了《复垦项目整改告知函》1份。在该告知函中,石角政府告知东乾公司:贵公司中标项目是2012年綦江区石角镇石河等(20)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该复垦项目市级验收在即,我镇已于2016年3月16日召开整改推进会,王家全代表贵公司参会,并在复垦项目整改通知书上签字,会议要求必须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该项目的整改工程。截止目前,该项目一直未实施整改。为此,2016年5月19日下午再次召开复垦项目整改工作专题会,要求贵公司组织足够力量立即进场开展整改工作,并务必于2016年5月25日之前全部整改到位。若你公司仍不按要求按时完成整改,我镇将责成该项目所涉及的村委会代你公司实施整改,整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你公司负责,若该复垦项目因施工问题导致市级验收不合格,农户得不到复垦补偿款等一切后果也由你公司全权承担。

2016年9月9日,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制发了《重庆市綦江区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綦建地整字[2016]155号)。

2016年9月13日,石角政府向东乾公司制发了《复垦项目整改告知函》1份。在该告知函中,石角政府告知东乾公司:贵公司中标项目是2012年綦江区石角镇石河等(20)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该复垦项目市级验收在即,我镇已告知贵公司进行整改,现测绘单位已对第三批进行竣工测绘,发现该项目仍有许多片块未整改到位,要求贵公司组织足够力量立即进场开展整改工作,并务必于2016年9月20日之前全部整改到位。若你公司仍不按要求按时完成整改,我镇将责成该项目所涉及的村委会代你公司实施整改,整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你公司负责,若该复垦项目因施工问题导致市级验收不合格,农户得不到复垦补偿款等一切后果也由你公司全权承担。

2017年3月28日,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石河等(20)个村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制发了《重庆市綦江区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綦建地整字[2017]1号)。

2017年10月25日—2018年4月23日期间,石角政府、东乾公司、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项目部先后签章确认形成了《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结算书》(石角政府签章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东乾公司签章时间为2018年4月5日,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项目部签章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载明:合同金额361424元,变更金额-1805.62元,结算金额363229.62元。

2018年4月5日—2018年4月23日期间,东乾公司、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项目部先后签章确认形成了《竣工结算支付申请表》(东乾公司签章时间为2018年4月5日;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项目部签章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并签署了内容为“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意见),载明:项目名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致: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公司)。我方已完成了本工程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工作,按施工合同的约定,石角政府应支付竣工结算款共363229.62元,现报上工程结算款支付表,请予以审查并开具工程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合同金额:361424元,变更金额:-1805.62元,结算金额:363229.62元,已支付金额171440元,应支付金额:191789.62元。

2017年10月25日—2018年4月23日期间,石角政府、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项目部先后签章确认形成了《工程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石角政府签章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并签署了内容为“同意申报”的意见;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项目部签章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并签署了内容为“同意申报”的意见),载明:项目名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致:石角政府。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经审核东乾公司竣工结算的报表和申请后,同意申请支付竣工结算款363229.62元;最终按竣工财政评审认定的金额支付。合同金额:361424元,变更金额:-1805.62元,结算金额:363229.62元,已支付金额171440元,应支付金额:191789.62元。

2017年10月25日—2018年4月23日期间,石角政府、东乾公司、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项目部先后签章确认形成了《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石河等(20)个村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结算书》(石角政府签章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东乾公司签章时间为2018年4月5日,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项目部签章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载明:合同金额408385元,变更金额96776元,结算金额311609元。

2018年4月5日—2018年4月23日期间,东乾公司、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项目部先后签章确认形成了《竣工结算支付申请表》(东乾公司签章时间为2018年4月5日;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项目部签章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并签署了内容为“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意见),载明:项目名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石河等(20)个村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致: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公司)。我方已完成了本工程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工作,按施工合同的约定,石角政府应支付竣工结算款共311609元,现报上工程结算款支付表,请予以审查并开具工程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合同金额:408385元,变更金额:96776元,结算金额:311609元,已支付金额204193元,应支付金额:107416元。

2017年10月25日—2018年4月23日期间,石角政府、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项目部先后签章确认形成了《工程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石角政府签章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并签署了内容为“同意申报”的意见;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项目部签章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并签署了内容为“同意申报”的意见),载明:项目名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石河等(20)个村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致:石角政府。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经审核东乾公司竣工结算的报表和申请后,同意申请支付竣工结算款311609元;最终按竣工财政评审认定的金额支付。合同金额:408385元,变更金额:96776元,结算金额:311609元,已支付金额204193元,应支付金额:107416元。

2019年12月13日,重庆瀚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正咨询公司)根据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整治中心(以下简称綦江土地整治中心)的委托,出具了《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石河等(20)个村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渝瀚咨QJ字[2019]385号)。在该结算审核报告中,载明:綦江土地整治中心:受贵单位委托,我咨询公司根据贵单位的委托要求以及提供的基础资料,指派具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石河等(20)个村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结算造价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对所提供的竣工结算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依据提供的资料实施审核验证、合议会审等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审核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石河等(20)个村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2.委托单位:綦江土地整治中心。3.建设单位:石角政府。4.施工单位:东乾公司。5.设计单位:重庆根创勘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6.监理单位: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7.招投标情况:2012年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第一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十标段[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和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石河等(20)个村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于2012年8月经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进行竞争性比选,最高限价793900元,由东乾公司以769809元中标。8.竣工验收情况:市级验收合格。9.建设地点:綦江区石角镇,涉及石河村、长岗村、千秋村、齐雨村、铺子村、双堰村、新民村、干坝村、官顶村、刘罗村、砖房村、塘岗村、回伍村、双树村、强干村、农岗村、新农村、民建村、寨溪村、显灵村。10.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区原规划设计建设规模为2.6082h㎡,预计新增耕地面积为2.6082h㎡,实际建设规模为1.9672h㎡,新增耕地面积为1.9228h㎡。主要内容:拆除工程、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11.审核范围:施工合同和签证工程量。二、审核依据......2.石角政府与东乾公司签订《綦江区2012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施工合同(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和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石河等(20)个村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基本内容:项目实施面积为4.9971h㎡,规划预计减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4.9971h㎡,所涉及石角镇朝阳、铺子、齐雨等20个村共54个社,项目建设内容详工程量附表。约定项目合同总价(中标价)769809元。3.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算书等。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三、审核结果。1.工程造价:该工程送审造价为311609元,经审核后造价为302124.75元,审减造价9484.25元。2.工程规划量、实际完成量、完成率......四、主要审增(减)情况:1.多计干砌毛条石(利旧)0.0157㎥工程量。五、审核意见:根据上述审核结果,我们认为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石河等(20)个村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如期竣工;经验收,符合施工质量标准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工程造价审核为302124.75元。在该结算审核报告所附的《建设工程造价审核验证定案表》中,载明:

工程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石河等(20)个村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送审金额

311609

审增金额

0.00

审减金额

-9484.25

定案金额

302124.75

在该《建设工程造价审核验证定案表》上,綦江土地整治中心作为委托人签章确认,石角政府作为建设单位签章确认;但在施工单位签章处,施工单位东乾公司未进行签章。

2019年12月19日,重庆瀚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正咨询公司)根据綦江土地整治中心的委托,出具了《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渝瀚咨QJ字[2019]400号)。在该结算审核报告中,载明:綦江土地整治中心:受贵单位委托,我咨询公司根据贵单位的委托要求以及提供的基础资料,指派具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结算造价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对所提供的竣工结算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依据提供的资料实施审核验证、合议会审等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审核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2.委托单位:綦江土地整治中心。3.建设单位:石角政府。4.施工单位:东乾公司。5.设计单位:重庆根创勘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6.监理单位: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7.招投标情况:2012年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第一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十标段[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和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石河等(20)个村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于2012年8月经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进行竞争性比选,最高限价793900元,由东乾公司以769809元中标。8.竣工验收情况:市级验收合格。9.建设地点:綦江区石角镇,涉及朝阳村、齐雨村、铺子村。10.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区原规划设计建设规模为2.3889h㎡,预计新增耕地面积为2.3889h㎡,实际建设规模为2.0254h㎡,新增耕地面积为1.9600h㎡。主要内容:拆除工程、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11.审核范围:施工合同和签证工程量。二、审核依据......2.石角政府与东乾公司签订《綦江区2012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施工合同(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和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石河等(20)个村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基本内容:项目实施面积为4.9971h㎡,规划预计减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4.9971h㎡,所涉及石角镇朝阳、铺子、齐雨等20个村共54个社,项目建设内容详工程量附表。约定项目合同总价(中标价)769809元。3.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算书等。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三、审核结果。1.工程造价:该工程送审造价为363229.62元,经审核后造价为349780.26元,审减造价13449.36元。2.工程规划量、实际完成量、完成率......四、主要审增(减)情况:1.多计整修0.6m宽生产路(水泥路面)70m工程量。五、审核意见:根据上述审核结果,我们认为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如期竣工;经验收,符合施工质量标准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工程造价审核为349780.26元。在该结算审核报告所附的《建设工程造价审核验证定案表》中,载明:

工程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送审金额

363229.62

审增金额

0.00

审减金额

-13449.36

定案金额

349780.26

在该《建设工程造价审核验证定案表》上,綦江土地整治中心作为委托人签章确认,石角政府作为建设单位签章确认;但在施工单位签章处,施工单位东乾公司未进行签章。

东乾公司曾以石角政府为被告,诉至本院,提起其他行政纠纷之诉[(2018)渝0110行初186号],要求石角政府支付工程款299205.62元。2019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8)渝0110行初18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了东乾公司的起诉。该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在该行政裁定书中的审理查明部分,载明了以下内容:2012年9月25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石河等(20)个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的施工单位,工期为90天,双方约定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合同包干总价为76.9809万元,原告完成全部工程,经区级国土局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50%的工程款,通过市级检查组验收并取得市国土局颁发的合格证后支付其余工程款。2016年初原告完成全部工程后经过了区级国土局验收,但市级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原告承包的复垦项目不合格,要求整改,此后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9月12日,被告组织原告召开多次整改推进会,被告向原告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如整改不到位,将责成工程所涉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整改,费用从原告工程款中扣除。这期间原告安排27人次进行整改,劳动报酬20.1690万元,被告责成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整改,劳动报酬59.7660万元。2018年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工程款29.9205万元。在该行政裁定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载明了以下内容:被告石角政府是负责本区域土地复垦的实施机关,但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施工合同》,只是完成工程施工量,从而支付工程款的纯民事合同关系,与被告的土地复垦职责无关,因此该案不属于行政类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年3月31日,东乾公司以石角政府为被告,再次诉至本院,提起本案本诉。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4月1日予以立案。随后,石角政府以东乾公司为本案反诉被告,提起了本案反诉。

2020年12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东乾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于2021年1月11日指定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其名称现已变更为上海中联(万州)律师事务所]担任东乾公司管理人。

审理中,就前述瀚正咨询公司出具的《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石河等(20)个村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渝瀚咨QJ字[2019]385号)以及《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渝瀚咨QJ字[2019]400号),虽然在两份结算审核报告所附的《建设工程造价审核验证定案表》上,在施工单位签章处施工单位东乾公司均未进行签章确认,但东乾公司与石角政府均表示认可以两份结算审核报告上载明的审核金额(分别为302124.75元、349780.26元,合计金额为651905.01元)作为东乾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的总造价。

审理中,东乾公司表示石角政府欠付的工程款为385464.03元(即最终审计金额651905.01元-已付工程款266440.98元=385464.03元),石角政府未及时向东乾公司支付工程款,现要求石角政府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欠付工程款385464.03元及违约金65190.50元(即最终审定金额651905.01元的10%)。石角政府对此表示,1.对欠付工程款金额及计算方式没有异议,已付款我方已经核对确实是266440.98元。2.对于违约金不认可,违约方是东乾公司,东乾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是我方责成村社整改后才验收合格。我方向东乾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但没有整改,我方责成项目所在地的村社自行整改并且产生了整改费597660元,我方欠东乾公司工程款385464.03元,从两个金额来看,不是我方应向东乾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而是东乾公司还应向我方支付整改费用,所以一直未付。

审理中,石角政府申请对自行整改的支付金额进行司法审计。2022年3月30日,重庆金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重金算审报[2022]19号],鉴定结论为:经审查,朝阳等(3)个村、石河等(20)个村项目复垦整改工作量4006.5天,鉴定整改支付金额480780元。其中:朝阳等(3)个村项目复垦整改工作量3016天,鉴定整改支付金额361920元;石河等(20)个村项目复垦整改工作量990.5天,鉴定整改支付金额118860元。石角政府为此预交了鉴定费用15953元。据此,石角政府结合东乾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重新明确其反诉请求为:要求确认石角政府对东乾公司享有金额为480780元的整改费用债权。东乾公司对此虽表示整改费用不应作为债权,但未能举示充分的证据反驳石角政府为案涉项目的验收合格组织进行整改并产生了整改费用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身份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綦江区2012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施工合同》《綦江区2012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参会人员签到册》《限期整改通知书》《复垦项目整改告知函》《重庆市綦江区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綦建地整字[2016]155号),《重庆市綦江区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綦建地整字[2017]1号),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文件,工程款付款依据,整改相关材料,《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结算书》《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石河等(20)个村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结算书》《竣工结算支付申请表》《工程竣工结算支付证书》,付款委托书,《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石河等(20)个村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渝瀚咨QJ字[2019]385号),《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渝瀚咨QJ字[2019]400号),(2018)渝0110行初186号行政裁定书,(2020)渝05破申743号民事裁定书,(2021)渝05破42号决定书,《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重金算审报[2022]19号],鉴定费发票等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石角政府与东乾公司签订《綦江区2012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施工合同》,由东乾公司采取包工包料(材料、机械设备、水电及配套安全设施等)全包干方式进行施工,并约定区级验收合格后,石角政府支付合同总价50%的工程款给东乾公司,通过市级专家组验收确认并取得市局颁发的合格证后,支付其剩余部分的工程款;但本工程最终价款以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2016年9月9日,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制发了《重庆市綦江区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2017年3月28日,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石河等(20)个村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制发了《重庆市綦江区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2019年12月13日,瀚正咨询公司根据綦江土地整治中心的委托,出具了《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石河等(20)个村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工程造价审核为302124.75元。2019年12月19日,瀚正咨询公司根据綦江土地整治中心的委托,出具了《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朝阳等(3)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工程造价审核为349780.26元。审理中,东乾公司与石角政府均认可以两份结算审核报告上载明的审核金额(分别为302124.75元、349780.26元,合计金额为651905.01元)作为东乾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的总造价,故案涉工程总造价为651905.01元。石角政府已支付东乾公司266440.98元,至今尚欠385464.03元工程款。现东乾公司要求石角政府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欠付工程款385464.03元,其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但就东乾公司以石角政府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为由,要求石角政府支付违约金65190.50元(即最终审定金额651905.01元的10%)的请求,因在瀚正咨询公司出具的两份结算审核报告所附的《建设工程造价审核验证定案表》上,在施工单位签章处施工单位东乾公司均未进行签章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款数额东乾公司与石角政府一直未达成一致,而工程价款尚欠金额的确定是工程欠款给付的前提;且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间,石角政府组织东乾公司召开多次整改推进会,并向东乾公司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复垦项目整改告知函》等,明确告知如整改不到位,将责成工程所涉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整改,费用从东乾公司工程款中扣除,这期间石角政府责成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整改,产生了整改费用,双方就相关款项的负担存在争议,故东乾公司要求石角政府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就石角政府产生的整改费用问题。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间,石角政府组织东乾公司召开多次整改推进会,并向东乾公司发出了书面通知、告知函等,明确告知如整改不到位,将责成工程所涉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整改,费用从东乾公司工程款中扣除;且对石角政府产生的整改费用,已经司法审计确定整改支付金额为480780元,故石角政府要求确认石角政府对东乾公司享有金额为480780元的整改费用债权,其该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东乾公司对此虽表示整改费用不应作为债权,但未能举示充分的证据反驳石角政府为案涉项目的验收合格组织进行整改并产生了整改费用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价款385464.03元。

二、确认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金额为480780元的整改费用债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059.8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5.9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负担6893.91元(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诉案件受理费8059.82元;其中由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负担的6893.91元,由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反诉案件受理费4905.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费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已预交,由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支付)。

鉴定费用15953元,由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负担7976.50元,由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76.50元(前述鉴定费用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已向鉴定机构预交;其中由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7976.50元,由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万

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

人民陪审员  詹红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瞿 涛

书 记 员  谭光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