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74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张亚玲,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张亚玲,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乐天路****101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393198B。
法定代表人:曹春玲。
委托代理人:方麟,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1月3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亚玲、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麟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1993年4月15日,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乐天路****101和**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经营范围按行政许可核定期限从事经营);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11月2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8107号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人***、**工程款266万元,以及以26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申请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5民终1304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5民再10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18)渝05民终130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8107号判决。该判决书载明的付款期限届满后,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6月15日,因未调查到被申请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7执185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资格合法有效。被申请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乐天路****101和**构为重庆市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俞旭东
审 判 员 邓成江
审 判 员 吕金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杜雯雯
书 记 员 胡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