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33执21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04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乐天路****01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393198B。
法定代表人:曹春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包含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信息等,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22400元,另由案外人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现金5000元,全部予以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本院到公司所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多次进行了沟通与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发军
审判员 何华林
审判员 阎海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