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执18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乐天路11号2单元101和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393198B。
法定代表人:曹春玲,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7民初8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屋、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截止目前为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66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100443元,执行费也未缴纳。被执行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8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粟伯春
审判员 刘 萍
审判员 苟涛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