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105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东,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婧瑶,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乐天路11号2单元101和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393198B。
法定代表人:曹春玲。
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4号7栋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4520N。
法定代表人:邓宗奇。
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7742866110X。
法定代表人:郭奇。
被申请人:重庆创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91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79730662。
法定代表人:刘云军。
解除保全申请人***、**诉与被申请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重庆创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渝0107民初114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2020年4月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少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薪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