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13167号
申请执行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丰机电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16号负24号(朝阳五金机电市场A-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9AA627,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曹爱坤,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泉镇正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943263。
法定代表人:朱祥华。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丰机电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重庆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13民初174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614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限制高消费名单。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受清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
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建文
书 记 员 李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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