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厦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460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厦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下凤鸣山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83280H。
法定代表人:刘显萍,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泉镇正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943263。
法定代表人:朱祥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厦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特22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裁定书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到庭。本院又通过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进行多次查询,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兴正支行等五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0.00元。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姚成福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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