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执27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5月17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执行人:重庆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泉镇正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943263。
法定代表人:朱祥华,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重庆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渝0153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734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91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无被执行人去向及财产线索。
5、本院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线索,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下落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67348元及利息,执行费910元,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标的67348元及利息,执行费91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53执27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文全
审判员严荣钢
审判员李天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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