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6224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