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7430号
原告:重庆深长蓝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4WGG58,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润兴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胡睿,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3864J,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深长蓝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深长蓝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深长蓝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深长蓝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2元,减半收取4421元,由原告重庆深长蓝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