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24567号之一
原告: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17号1栋1单元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3904060Q。
法定代表人:母克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串炳香,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闵,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60号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390406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