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财保105号
申请人: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17号1栋1单元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98858C。
法定代表人:母克勤,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职务不详。
申请人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申请人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5月10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28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渝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