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执保846号
申请人: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17号1栋1单元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98858C。
法定代表人:母克勤,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职务不详。
申请人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渝0106财保105号裁定书,准予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60元,由申请人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渝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新蕊
告知: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间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间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间为三年,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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