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欣亚中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3185号
原告:北京欣亚中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斜街56号。
法定代表人:倪亚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欣亚中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17号1栋1单元8-3号。
法定代表人:母克勤。
原告北京欣亚中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欣亚中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欣亚中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欣亚中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韩 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小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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