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4778号
原告: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17号1栋1单元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98858C。
法定代表人:母克勤。
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768602。
法定代表人:程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在通知送达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吉红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陈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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