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6256号 原告: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17号1栋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7768898858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768602EH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尔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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