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与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6079号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4452004918D。
法定代表人:夏孟红,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善文,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中吉街263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356XL。
法定代表人:刘云。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与被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于2020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程小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