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谭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54民初4号
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356XL,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中吉街263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国,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1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重庆市开州区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543203640143,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6组。
法定代表人:朱维德(系该村主任),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21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被告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朱维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09260元,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6月28日签订公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价为1009260元,原告按照合同履行完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707000元,还下欠工程款30226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村民委员会辩称,被告对工程单价、总量没有异议,原、被告已经测量好了。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7000元,余下302260元未支付。诉讼费及利息不由被告承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8日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村民委员会(原重庆市开县长沙镇***村民委员会)签订《开县长沙镇***乡村旅游发展产业发展公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为被告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为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工程起于三井岔至华叶寨,总长约1.5公里;施工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共计90天;扩路、水沟、路尖及护栏的工程款按每平方米123.5元计算,堡坎按每立方米250元计算。该工程竣工后,原、被告经过验收并结算,确认路面面积为7360元平方米,堡坎为401.2立方米,工程总价款为1009260元。被告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村民委员会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707000元,余下302260元的工程款经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收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公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清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6月28日签订了《开县长沙镇***乡村旅游发展产业发展公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对原、被告双方具体约束力。被告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村民委员会为特别法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应当与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相同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公路硬化工程,被告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村民委员会就应当按照该条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被告在结算时对工程量、单价及总价款均无异议,故本院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009260元,被告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村民委员会已向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7000元,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当庭认可该金额,故被告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村民委员会还应支付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2260元。
对于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逾期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本院支持被告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村民委员会自2019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工程款302260元之日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2260元,并自2019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工程款302260元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40元,减半收取计2970元,由被告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皮志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潜龙
书 记 员 胡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