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执异84号
案外人: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中吉街****。
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1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在执行***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渝0114执1290号)过程中,作出(2020)渝0114执12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挂靠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的全部应付工程款。案外人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发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停止扣留并返还发云公司在黔江区xx街道所有的xx居委xxx至xx站路面硬化工程的全部工程款。事实与理由:***借用异议人的资质承揽黔江区xx街道发包的xx居委xxx至xx站路面硬化工程后,仅实际施工数月,后因管理不善,无力发放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费用,后经异议人与***、黔江区xx街道协商,***退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由异议人继续完成该项目剩余工程。同时,***与异议人进行工程结算,扣除异议人代付的农民工工资后,已全部结清***的工程款。该项目的剩余工程由异议人施工完成,剩余工程款的所有人应是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无关,申请执行人无权要求执行异议人的财产。异议人作为黔江区城东街道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当是该建设工程款的所有人。
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16日,黔江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与发云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xx街道办将黔江区xx街道xx居委xxx至xx站路面硬化工程发包给发云公司。后发云公司与***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约定由发云公司将上述承建工程交由***施工,***按照工程结算价的1.5%上交综合服务费。该工程竣工后,业主方xx街道办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发云公司,***与发云公司之间亦未进行结算。后本院在执行***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裁定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挂靠重庆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的全部应付工程款。
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明确其异议请求为:排除对重庆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xxx至xx站路面硬化工程”工程款的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中,城东街道办与发云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xx街道办将黔江区xx街道xx居委xxx至xx站路面硬化工程发包给发云公司,相应的工程款依约应由发云公司享有。***与发云公司之间虽存在挂靠关系,但双方之间的挂靠施工关系系另一法律关系,不能以此认定发云公司应收工程款归***所有。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重庆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高涧居委流沙函至雷达站路面硬化工程”工程款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张明聪
审判员 刘圣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