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4财保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中吉街263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356XL。
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男,生于1972年4月1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渝0114执保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承建“黔江区城东街道XXX至XXX路面硬化工程”的应付工程款561427元予以冻结。2020年5月25日,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诉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驳回了***对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地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庞 建
书 记 员 石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