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2财保1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中吉街**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356XL。
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8)渝0102执保7号执行裁定,扣留了被申请人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的应收工程款9.3万元和查封了担保人李承良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迎宾大道XX号XX温泉城X期X幢X号房屋。申请人***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渝0102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判决书所确认的全部义务。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的应收工程款9.3万元的扣留和担保人李承良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迎宾大道XX号XX温泉城X期X幢X号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