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凡圣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渝0103行初17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0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留学生创业园E栋。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凡圣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13号2-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不服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变更行政行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