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1民撤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龙沙镇雨台村。
委托代理人万福英,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年12月3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高粱镇新店村。
被告:向家坤,男,汉族,1979年7月1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大周镇五土村。
被告:邓德祥,男,汉族,1971年3月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高粱镇新店村。
被告:谭国毅,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文化里。
被告: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天龙路。
法定代表人:孔祥利,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生,住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大河路。
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天龙路。
法定代表人:孔祥麟,男,汉族,1961年6月3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天凤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宗文诉被告***、向家坤、邓德祥、谭国毅、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权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家坤、邓德祥、谭国毅、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向家坤、邓德祥、谭国毅、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0元,减半收取8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陈刚
人民陪审员张波
人民陪审员余忠卿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