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1民撤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龙沙镇雨台村。
委托代理人:万福英,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从军,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君宅路。
被告:***,女,汉族,1956年7月29日生,住四川省雅安市丽城区华兴街。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柱山乡青高村。
被告:***,男,汉族,***年3月1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天凤路。
被告: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天龙路。
法定代表人:孔祥利,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生,住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大河路。
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天龙路。
法定代表人:孔祥麟,男,汉族,1961年6月3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天凤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宗文诉被告谭从军、***、牟齐斌、***、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权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缴纳诉讼费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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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刚
人民陪审员张波
人民陪审员余忠卿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