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执40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瀚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9号(**世界走廊)A区2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94942444E。
被执行人: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龙路111号四层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47456743D。
被执行人: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天龙路111号3号楼3层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009L。
被执行人: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天龙路111号3号楼二层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56001694。
被执行人:孔X,女,1986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孔XX,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孔XXX,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潘X,女,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瀚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3000万元。
执行过程中,以(2017)渝01执405号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1100套房屋。以(2017)渝01执405号之一以3000万元为限冻结了(2016)渝01执222号案件中可能退还给被执行人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款和支付给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款。以(2017)渝01执405号之二查封了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永安信雨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16.6667%,出资额1900万元的股权;查封了潘X持有的重庆永安信雨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0.8772%,出资额100万元的股权;查封了孔XX持有的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33%,出资额6600万元的股权;查封了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10%,出资额200万元的股权;查封了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雨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出资额200万元的股权;查封了孔XXX持有的重庆香山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60%,出资额1200万元的股权;查封了潘X持有的重庆香山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40%,出资额800万元的股权。以(2017)渝01执405号之三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桐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汇城项目)的到期债权7000万元。
经本院查明,对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1100套房屋的查封是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2016)*01执222号的案款分配中,因不足分配查封顺位在前的债权人,且根据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所以无余款给本案。查封的股权在另案中进行处置,本案不能重复处置。限额冻结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桐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汇城项目)的债权还未到期。
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01执405号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红
执行员王兵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