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飞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武侯民初字第3860号
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科华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飞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C栋1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0元,减半收取6320元,由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