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浙江红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衢龙民初字第2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红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红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