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建瑞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4民初2203号

原告:芜湖建瑞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银湖中路源丰装饰城B3#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R7H85Y。

法定代表人:盛屯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大连,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丹湖街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24596030M。

法定代表人:刘贤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芜湖建瑞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芜湖建瑞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芜湖建瑞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叶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