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福中软件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5民初7093-2号
申请人: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24596030M,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丹湖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刘贤才。
被申请人:南京福中软件系统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87213U,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空港开发区将军大道648号(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万玉龙。
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苏0115民初7093号裁定,保全了南京福中软件系统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福中软件系统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宁空港经济区将军大道以东、北沿路以南的土地(宗地代码为320115009007GB00006),保全金额为叁仟万元整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李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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