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燕铝单板有限公司、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2794之一
原告:江苏恒燕铝单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工业园区曙光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
法定代表人:赖恒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雯婧,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麻田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贤才。
被告:陆建军,男,1968年2月23日生,户籍地淮安市楚州区,现住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燕铝单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恒燕铝单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建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燕铝单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燕铝单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恒燕铝单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莘 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倪颜慧
书 记 员  韩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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