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1791号
申请人: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24596030M,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丹湖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刘贤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明,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蕊,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1年8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孔维龙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无锡市××广场××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孔维龙名下位于无锡市××广场××号房屋一套。
二、冻结***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茹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金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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